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协会文件

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0 16:30:08 浏览次数:188

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监局、民政局《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沪市监规范〔20198号),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2-2018《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订并发布,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二)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加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五)应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六)应充分体现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市场竞争性和快速性;

(七)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制定团体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相关行业团体标准的;

(二)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相关行业团体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涉及市场需求、促进创新、填补空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下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报批稿的审批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标委会由协会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七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协会团体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团体标准的组织协调、文件管理、宣贯培训、团体标准的审查、发布和出版发行等日常管理以及跨专业、跨行业、跨团体的标准制定的管理协调。

第八条  协会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在标委会秘书处统一协调下,开展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立项申报、初审、制修订、实施和复审等技术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团体代号(SHHJ)、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十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协会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协会成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填写“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表”,报协会相应的分会或专委会。无相应分会或专委会的项目立项申请表直接报秘书处。联合申请立项的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标委会负责召集评审小组和组织立项评审。评审可采取会议审查或专家函审的形式,评审小组由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从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获得评审小组成员总数2/3以上赞成票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六条  经评审小组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发文(或在本协会网站)进行立项公布。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批准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定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组成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标准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验验证等,并着手编写标准,经反复讨论和完善,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的材料至少应包括: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征求意见的材料经协会标委会秘书处把关确认后,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范围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拟定,标委会审定,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所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将材料提交协会标委会,并负责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或专家函审,审查小组由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从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户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四节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报批应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在30天内按照《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公开团体标准信息。

第五节 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文本前言中应当印有首期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执行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十三条    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是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当对执行团体标准的行为负责。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可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采用或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团体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六节 复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在复审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对团体标准及时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改变的;

(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技术指标、服务方式、管理要求、操作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三十九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和投诉机制

第四十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第三方机构和其他组织对团体标准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合适的途径,由协会统一对举报、投诉进行回应或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9版)》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表

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确认函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审批表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函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意见汇总处理表

团体标准送审审批表

社会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

社会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表

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