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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

更新时间:2021/9/22 21:18:41 浏览次数: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2019年1月9日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pdf